德州法院发布四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5月14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被告人宋某明等4人恶势力犯罪团伙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案等四起典型案例。

1、被告人宋某明等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案

【基本情况】被告人宋某明、白某梅、夏某平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裁判结果】被告人宋某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白某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李某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夏某平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两长同堂”审理涉黑恶案件的典范。该案二审由德州中院院长孟祥刚担任审判长,于2019年3月28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市检察院检察长郭晓东出庭履行职务。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玖庆,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被告人近亲属及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庭审。庭审全程网上直播,点击量达两万余人次。该案不仅充分发挥了庭审示范效果,并且起到良好的宣传效果和社会效果。

2、被告人郝某萍等敲诈勒索、抢劫案

【基本情况】2016年9月份至2017年1月份,被告人郝某萍、陈某、李某、谷某同、李某倩组成以郝某萍为首要分子,陈某、李某、谷某同、李某倩为骨干成员的犯罪集团,交叉结伙在临邑县、商河县、济阳县等地流窜作案,采取先通过微信加好友方式,与被害人建立联系,然后再约被害人在宾馆等处与郝某萍发生性关系,这期间待收到郝某萍的信号后,其他骨干成员随后赶到并闯入,以捉奸为由,要挟被害人赔偿。以此种方式实施敲诈勒索3起,勒索财物人民币23000元。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郝某萍、陈某、李某、谷某同、李某倩又采取上述方式对被害人王某实施敲诈时,王某不予配合,后被告人对王某实施抢劫,共劫取财物人民币5500元,并致王某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被告人郝某萍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被告人谷某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李某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该案经临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典型的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郝某萍纠集陈某、李某、谷某同、李某倩为实施共同犯罪而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郝某萍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是典型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多次以“仙人跳”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抢劫,严重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3、被告人王某宇等寻衅滋事案

【基本情况】2015年左右,被告人王某宇、宋某华、金某受他人委托开始替他人要账并从中抽成,后被告人王某铭、田某等人陆续加入,组织成员基本固定,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宇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宋某华、金某、田某、王某铭积极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采用轮流盯梢、至他人家中、单位纠缠、滋扰及私自给车辆安装GPS跟踪定位器、别停车辆等手段,使用软暴力非法讨债12次。

【裁判结果】被告人王某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被告人宋某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被告人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被告人田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被告人王某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该案经德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这是我市宣判的第一例“软暴力”讨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根据相关指导意见,要依法严惩软暴力犯罪活动,对于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应根据其构成要件依法定罪量刑。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宇等人采取轮流盯梢、至他人家中、单位及私自安装跟踪定位器、别停车辆等手段扰乱了被害人、证人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使其产生心理恐惧、形成心理强制,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且被告人王某宇等人在二年内作案十二起,构成寻衅滋事罪。

4、被告人李某利等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

【基本情况】2011年以来,被告人李某利通过高息放贷迅速敛财,到2014年逐渐形成了以李某利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丁某强、贺某军、田某伦、黄某栋、付某琦、王某龙(已判刑)等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对内宣传兄弟义气,对外通过放高利贷敛财,基于谋取、争夺不法利益、逞强耍横的不法动机和目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进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案由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现已生效。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丁某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黄某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付某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谭某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被告人贺某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田某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段某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段某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孙某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贾某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某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涉及非法放贷、暴力讨债和交通运输领域的典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以李某利为首的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人数众多,实施多起犯罪行为,涉及多个领域,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如不及时铲除,很有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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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2019-05-14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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