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德州:3个恶势力团伙受审,最高获刑十年六个月!

9月25日,德城区法院对王某宇等5人恶势力团伙案件,宁津法院对贤洪坚等9人贩卖毒品、合同诈骗、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分别进行了公开宣判。9月25日上午,平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公诉机关以涉恶犯罪提起的张某、夏某某等五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

德城区法院

寻衅滋事!王某宇等5人恶势力团伙公开宣判,最高判四年十个月

9月25日上午,德城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宇等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王某宇、宋某华、金某、田某、王某铭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三年九个月、三年九个月、三年二个月、二年一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左右,被告人王某宇、宋某华、金某受他人委托开始替他人要账并从中抽成,后被告人王某铭、田某等人陆续加入,组织成员基本固定,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宇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宋某华、金某、田某、王某铭积极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采用轮流盯梢、至他人家中、单位纠缠、滋扰及私自给车辆安装GPS跟踪定位器、别停车辆等手段实施犯罪行为12次,扰乱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宇、宋某华、金某、田某、王某铭多次对他人进行恐吓、盯梢、纠缠、滋扰,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宇、宋某华、金某、田某、王某铭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宁津法院

贩卖毒品、合同敲诈、容留他人吸毒!贤洪坚等9人一审宣判,最高判十年六个月

9月25日上午,宁津县法院依法对贤洪坚、王雨、肖贤娥(女)等9人贩卖毒品、合同诈骗、容留他人吸毒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以贩卖毒品罪、合同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贤洪坚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雨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肖贤娥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付会清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常延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叶小宾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绪春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兵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宋波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贤娥伙、王雨分别于2017年3月、5月、6月分五次将毒品通过快递等方式将毒品贩卖给贤洪坚。2017年5月,被告人贤洪坚将毒品贩卖给被告人付会清。2017年5月、6月,被告人贤洪坚指使被告人常延香、陈绪春分两次将毒品贩卖给被告人赵兵旺。2017年4月、6月,被告人贤洪坚、常延香、宋波等5人先后5次通过租赁的方式,先后租赁六辆汽车,将汽车作为抵押向他人借款。其中,被告人贤洪坚参与合同诈骗5次,涉案价值为24.8万元;被告人常延香参与合同诈骗4次,涉案价值为19.2万元;被告人宋波参与合同诈骗2次,涉案价值为7.9万元;被告人赵兵旺参与合同诈骗2次,涉案价值为5.6万元;被告人叶小宾参与合同诈骗2次,涉案价值为5.6万元。2017年3月至6月,被告人贤洪坚在德州市德城区宾馆和出租屋内多次容留赵兵旺、宋波、陈绪春、吴增银吸食冰毒。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平原法院

涉嫌寻衅滋事!张某、夏某某等5人被公开审理

9月25日上午,平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公诉机关以涉恶犯罪提起的张某、夏某某等五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这是平原法院全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公开开庭审理的首起“涉恶”刑事案件。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夏某某、杜某某、姜某、张某等人有组织地多次采取拉白色横幅、用喇叭喊话、用油漆在墙上写字、扔砖头、摔酒瓶、语音威胁等方式到王凤楼镇任某某妻子陈某某(已离婚)经营的嘉柏俪美容店和王凤楼镇毕庄村任某某父亲任某某家中要账。

被告人为相对固定的纠结者的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经常纠结在一起,有组织地多次采取滋扰、聚众造势等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嘉柏俪美容店的正常经营和任某某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庭审中,平原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组织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效力等事项进行了举证、质证。该案将择日宣判。

综合德城法院、宁津法院、平原法院

(转载自 2018-09-26 德州日报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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