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法院公开宣判首起涉黑案件 主犯苏杰获刑25年

德州新闻网讯(记者 李智群 通讯员 张群董建泽 刘利民)12月25日下午,庆云县人民法院对苏杰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案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法院判决的第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法院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奸罪七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苏杰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得假释。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苏琳琳、王好伟、周冰、靳月光、王志刚、郑明明6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对被告人苏琳琳、王好伟、周冰、靳月光4人处二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于占军、阎东、姜忠金、冯志军4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被告人苏杰与他人合伙投资成立“西北客运公司”,经营乐陵市市区至大孙乡的公交线。为达到垄断该公交线路的目的,被告人苏杰先后纠集了被告人苏琳琳、王好伟、周冰、靳月光、王志刚、郑明明及宋敏敏、张文、程钟升、李俊杰(均另案处理)等人,成立“稽查队”,驾驶两辆面包车,采用暴力威胁、恐吓打砸等非法手段,强行收购了该公交线路部分公交车,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8起(致4人轻微伤)、故意伤害犯罪1起(致1人重伤二级)、强迫交易犯罪2起(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非法拘禁犯罪3起、敲诈勒索犯罪3起、强奸犯罪5起、违法行为2起。公交线路被垄断后,逐步形成了以苏杰为组织、领导者,苏琳琳、王好伟、周冰为骨干成员,王志刚、靳月光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的,人数较多、成员固定、层级分明、组织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该组织通过采取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手段和修筑桥梁、种植树木、建设开发工程等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将获取的经济利益部分用于支持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福利。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一定时期内对乐陵市区至大孙乡公交线路的客运经营实现非法控制,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苏杰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苏杰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庆云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转载自2019-12-31  德州新闻网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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