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城区法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

3起涉黑涉恶案公开宣判,59人被判刑

本报讯(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俞荣通讯员李昊)

11月18日下午,德城区法院依法对3起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于恩龙、于恩辉涉黑案等59人被判刑。此次集中宣判,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坚定巩固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

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于恩龙等犯罪团伙数罪并罚

2011年至2012年12月,被告人于恩龙单独或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2013年12月21日于恩龙、于恩辉纠集许洪强及于恩齐(另案处理)持砍刀、匕首、棍子,将3名工厂工人砍成轻微伤。2016年前后,于恩龙、于恩辉陆续在德州市陵城区、德城区等地租用多处门市作为组织聚集窝点,以“融盛车贷”、“德瑞车贷”、“合善公司”等“公司”为依托,纠集人员从事非法高利放贷、讨债活动,并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于恩龙为组织者、领导者,于恩辉为领导者,李振等5人为骨干成员,耿云明等7人为积极参加者,付从军等37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人民法院查封财产时公然阻拦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人民法院查封财产后,无视国家法律的尊严,公然对抗国家司法机关,转移、变卖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该组织先后共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诈骗、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等犯罪191起,实施组织内违法行为8起,涉及被害人180余人,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51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德城区法院经审理,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于恩龙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于恩辉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3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十个月不等,并相应判处罚金。

与此同时,作为于恩龙、于恩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骨干成员韩延雷等12名被告人违法犯罪案件也在德城区法院公开宣判。德城区法院经审理,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韩延雷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对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至三年不等,并相应判处罚金。

齐朋朋等1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判刑

2016年6月,被告人齐朋朋注册成立航程公司并担任法人代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2017年3月份,齐朋朋以“车辆抵押借款”为载体,纠集他人在德州市德城区、陵城区等地实施多起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齐朋朋为首要分子,以王法哲等11人及袁龙、孙文凯(均另案处理)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车辆抵押借款”之名,宣传“押证不押车、快速放款”,吸引、诱骗客户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为抵押车辆安装GPS定位器,还款过程中以所谓逾期还息、GPS信号异常、节假日未提前还利息、到其他公司二次押车借款等理由肆意认定客户违约,秘密拖走客户车辆,收回本金后仍强迫客户交纳高额违约金、拖车费,不支付则将车辆变卖。该犯罪集团人员众多、分工明确,在德城区、武城、景县等地有组织的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37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德城区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齐朋朋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对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十个月不等,并相应判处罚金。

(转载自2020-11-20  德州新闻网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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