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要求补缴物业费未违反规定

    杨先生来电反映:5月4日,在庆云县北海家园购买一套二手房,物业要求补缴前房东未缴纳的物业费,来电人对此不满,希望主管部门调查核实针对补缴物业费问题给予合理处理。
    庆云县回复:来电人买房前,卖房人一直未缴纳物业费。按照规定,物业费从交房之日起缴纳,第一年按100%交,第二年以后按80%缴纳。因来电人购买房屋属个人行为,是双方自愿买卖,卖房人欠费问题应由来电人与卖房人自行协商解决,物业公司按规定收取物业费未违反规定。
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侯进整理

德州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德州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德州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德州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德州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鉴于本网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它原因未能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与本网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网将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