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保修期限不予保修

    来电人反映:2016年7月,本人在某汽车销售中心,花费84800元购买的一辆汽车,后因汽车轮胎损坏,2017年2月更换汽车备胎,发现备胎有一道裂口(约5公分长),联系该店反映后推脱不予受理。来电人望主管部门调查核实予以协调,尽快更换汽车备胎。
    工商部门回复:经了解,来电人2016年7月25日购买汽车,2017年2月20日来电人到售后反映备胎裂口,无法使用,要求索赔。《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明确指出,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按照该汽车保养及保修手册的标注,轮胎保修期是3个月或5000公里。来电人车辆已超出保修期限,故4S店不予保修,现4S店已将上述情况向来电人解释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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