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院检察长郭晓东出庭履职,德州一恶势力犯罪案件当庭宣判

3月28日,德州市陵城区宋某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上诉一案在德州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市检察院检察长郭晓东依法出席法庭,履行职务。市中级法院院长孟祥刚担任审判长。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依法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2月1日,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宋某明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白某梅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李某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强迫交易罪判处夏某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宋某明不服一审判决,于2019年2月7日提出上诉。

德州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认真审阅全部案件材料,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对每一笔事实、每一个证据都进行严格、全面审查,提审了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并引导补充了新的证据。

庭审中,检察员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讯问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运用多媒体出示了相关证据,宣读了出庭检察员意见。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等问题进行全面细致的阐述,举证详实、说理全面。在认真听取上诉人、辩护人及原审被告人意见的基础上,对提出的辩护意见进行了有理、有据、有力的答辩,说理充分、论据严谨,并结合本案对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进行了法治教育,对法院审判活动依法进行了法律监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宋某明分别伙同李某建、白某梅、夏某平持械聚众斗殴,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以威胁手段,强揽工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宋某明、白某梅、夏某平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性,严重扰乱所在地区的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应依法打击的“恶势力”团伙。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被告人家属、新闻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60余人现场旁听了庭审。该案庭审过程全程同步直播。

来源|德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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