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的通告

德政字〔2021〕35号

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净化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现就本市加强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主要指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符合依法登记挂牌条件,车辆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用于载人或载货的电动三轮、四轮车。残疾人因出行需要,驾乘符合《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技术标准》(GB 12995-2006)的除外。

二、禁止生产、销售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自2021年10月1日起,违规生产、销售的,由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增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

三、对2021年10月1日前购买的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相关通行规定(含限行规定)。违反通行规定(含限行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自2021年11月1日起,中心城区设置限行区域,东至减河西大道(含)、西至运河大道(含)、南至东风路(含)、北至天衢路(含)。

自2022年3月15日起,扩大限行区域,东至减河西大道(含)、西至运河大道(含)、南至S516(不含)、北至北外环(不含)。

限行区域内,每日6时至20时禁止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通行和路内停放。

陵城区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实施城区限行工作。

五、过渡期后(2024年1月1日起),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不得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违规上道路行驶或停放的,执法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六、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电动三轮、四轮车仅限于特定区域内使用。

本通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国家、省对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有新规定的,执行新规定要求。

特此通告。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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