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城法院立足审判职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公开宣判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德州新闻网讯(记者董建新通讯员孙鑫)近日,德城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刑罚,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该案中,黄某曾多次向陈某、白某、高某、张某等人非法出售画眉鸟57只,白某、高某从他人处非法收购2只鹩哥。经鉴定,画眉及鹩哥属雀形目、躁鹛科动物,均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今年6月,德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德城区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经公开开庭审理,法官认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较高的经济、科学和社会价值,对于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黄某等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德城区法院予以确认。
在审理中法官发现,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或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综上,对被告人黄某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白某、高某、张某予以从轻处罚,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有期徒刑2年不等的刑期。
由于5名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致使国家公共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足额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和评估费,5名被告均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据了解,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德城区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野生动物类案件。通过审理此案,在落实罪责刑相适应、犯罪主观方面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等多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实践探索。
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了相关认定标准,对于多次、大量出售、运输、收购野生动物,价值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将原有以野生动物数量作为定罪量刑标准改为野生动物价值标准进行定罪,避免了对于较小价值的野生动物“一只入罪”的情况。同时,综合被告人的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的损害程度、综合评价其犯罪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适当量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被告人需要承担不同程度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及为修复环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起到法律的警示作用。
“通过严厉打击非法狩猎、危害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警告那些伤害野生动物的人,不要以身试法。同时,引导群众自觉加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行动,推动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健康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以达到惩治违法犯罪和生态保护治理的双重目的。”德城区法院院长孙文中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