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法院联合多部门出台的实施办法获最高法肯定
完善未成年人轻罪不良行为记录封存
德州新闻网讯(记者杨德林通讯员刘刚)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乐陵市人民法院联合多部门出台全国首份《关于未成年人轻罪、不良行为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办法》,扎实推进少年审判综合改革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新出台的《实施办法》,解决了以往记录封存制度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瓶颈堵点,更具针对性、操作性,能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乐陵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邱新华介绍说。
早在2009年,乐陵法院就率先在全国提出了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并推动把“前科封存”制度写入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
据介绍,这次《实施办法》最大的一个亮点,就是将原来法律规定的封存内容进行了扩展延伸,做到“五个明确”:即明确法律依据,联合行文明晰职责;明确管理措施,严格封存查询程序;明确反馈内容,防止出现模糊认识;明确管理外延,堵塞记录封存漏点;明确法律责任,保障实施办法落实。比如,为防止出现模糊认识,《实施办法》分两种情况规定了查询结果应当反馈的内容。对于本人查询,申请人虽有犯罪、不良行为记录,但符合记录封存条件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无犯罪及相关不良行为记录证明;对于单位查询,被查询对象虽有犯罪、不良行为记录,但符合记录封存条件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查询告知函,载明查询对象无犯罪及相关不良行为记录。为堵塞记录封存漏点,《实施办法》针对招工升学时有单位需要出具“无不良行为记录”等变相查询和拓宽查询等问题,根据举重以明轻原则,明确将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封存范围,与轻罪记录适用同等保护、封存措施。
“封存的范围,由之前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扩大到了被行政处罚、不起诉或采取强制措施、矫治教育这些不良行为。同时,《实施办法》还对查询主体、查询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说明。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轻罪、不良行为记录的封存,并不代表消灭,更不是降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成本。”乐陵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庭长黄帅解释说。为确保记录封存的严肃性、严谨性,《实施办法》对于解除封存情形作出规定,发现未成年人漏罪或者再犯新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作出是否解除封存的决定。
《实施办法》运行以来,乐陵政法部门狠抓落实,对未成年人轻罪、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加盖标识印章,专案封存,向涉案未成年人发放记录封存告诉书,公安部门已对4名提出申请的人员出具无犯罪和不良行为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