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政策问答


  2019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的基本养老、医疗困难提供了政策依据。我们整理了退役士兵关心的18个问题予以解答。
  问:《意见》适用哪些对象?
  答:按照《意见》规定,“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适用本政策。因此,不论安置单位性质如何,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都可纳入此次保险接续范围,按照《意见》规定的办法办理参保补缴手续。
  注:在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或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被判刑、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的退役士兵不可以办理补缴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问:《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适用哪些情形?
  答: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
  退役士兵入伍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入伍前有中断的,不适用《意见》。
  问:参保时间如何认定?
  答: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
  问: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申请办理时间有什么规定?
  答:退役士兵提出申请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申请后逾期未办理完毕的可以继续办理,但不再受理新提出的申请。
  问:《意见》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具体涵义是什么?我市的缴费费率是怎么确定的?
  答:如补缴发生在2019年度,补缴工资基数按2018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近日,省人社厅公布了2018年全省口径月平均工资为5448.58元。我市缴费费率为单位16%,个人8%。
  问:对补缴年限有何规定?
  答:《意见》施行前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
  问:退役士兵领取失业金期间断缴社保能否补缴?
  答:不能。按照现行规定,退役士兵领取失业金期间的社会保险不能补缴。
  问:退役士兵军龄如何认定?
  答:退役士兵军龄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按照档案材料记载认定。为与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接轨,此次补缴保险的军龄认定具体到月,具体根据退役士兵入伍时间和退役时间跨月度数认定,即服役时长跨了几个月度就按几个月认定。例如:根据档案资料记载,某退役士兵2002年12月1日入伍,2004年12月1日退出现役,则军龄认定为25个月(非24个月)。
  问:丢失档案或者无法提供材料的人员如何认定军龄?
  答: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相关兵役机关、公安部门及其服役部队等军地有关部门综合认定。
  问:.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什么时间予以补缴?
  答: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补缴。
  问:退役士兵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问: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是否可以补缴?
  答: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视同缴费年限,不需要补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照《意见》规定补缴。
  问:.超过国家规定待安排工作期间的保险接续问题是如何处理?
  答:政府原因造成退役士兵未及时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补缴单位缴纳部分;因接收单位原因造成退役士兵未保或保险断缴的,由原接收单位负责补缴单位缴费部分;因退役士兵个人原因造成未参保或保险断缴的问题,不纳入此次保险接续范围。
  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待安排工作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待安排工作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问:补缴费用如何承担?
  答:退役士兵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原则上单位缴纳部分由原安置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其中单位缴费部分: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其中个人缴费部分: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适当补助。
  问:对存在保险断缴问题但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是否可以补缴并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
  答:不可以。因《意见》的基本考虑,是对因各种原因缴费出现困难的退役士兵,通过帮扶援助的形式予以补缴。对2019年1月21日《意见》下发之日前,存在保险断缴问题但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无法再补缴保险,不再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
  问:符合补缴条件的退役士兵,按照《意见》规定补缴后,能否对超过军龄的断缴部分以个人名义出资补缴?
  答:基本养老保险严格按照《意见》规定补缴,超出军龄的断缴部分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补缴至国家规定年限。
  问:退役士兵能否委托代办补缴保险接续手续?
  答:可以,退役士兵本人不能到位办理的,允许退役士兵委托他人代办补缴保险手续。
  问:基本养老保险如果中断年限超过军龄,补哪个时段?
  答:基本养老保险从后往前推,补靠后时段。例如:需补缴人员2012年至2015年以及2016年至2018年都中断缴费,需要缴费月数为40个月,先补2016年至2018年这一段,再向前补缴余下月份。
  以上政策谨供参考,如政策解读与国家和省、市政策不一致的,最终以国家和省、市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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