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多久能作出认定决定?
按照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并且在其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的决定,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为了简化工伤认定程序,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认定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方式送达。送达对象包括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并同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有哪些要求?
出具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一般情况下,应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非协议医疗机构(例如对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实施急救的医疗机构)。
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的,应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承担职业病诊断责任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的,应是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或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什么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职工个人无法提交怎么办?
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主要是指劳动合同。无法提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提交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应妥善保存相关劳动关系的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