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闻网讯
近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为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精神类疾病患者医疗待遇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精神类疾病患者住院床日费。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类病房住院治疗的,医疗总费用实行床日费限额,限额标准为:重症治疗期三级医院床日费限额260元/床/日,二级医疗机构140元/床/日;一级医疗机构90元/床/日。治疗天数原则上不超过90日,确因病情需要,由市级专家组评估后可以适当延长。稳定期三级医疗机构180元/床/日,二级医疗机构130元/床/日,一级医疗机构80元/床/日。住院期间全额自费部分占总治疗费用控制在一级医疗机构3%,二级医疗机构4%,三级医疗机构5%以内。报销标准分别执行职工、城乡居民医疗待遇支付标准。(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 吴杨 见习记者 袁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