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了喜宴却没登记 女方“玩失踪”,被判退回一半彩礼

德州新闻网讯(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孙良玉通讯员张峰)

一年前,一对年轻男女经人介绍喜结连理,但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一年后,女方突然“失踪”,男方四处寻找无果将其告上法庭。近日,陵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宣判了这样一起婚约纠纷案,女方退了一半彩礼钱,男方将陪嫁财产返还。

23岁的马某(男)与24岁的冯某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双方于2018年1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马某称,婚礼后一个月冯某某离家出走,自2019年7月18日法院立案时仍未归。同时,马某表示,订婚、结婚时,马某借款给付了女方10万元彩礼款,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现双方关系破裂,要求冯某某返还彩礼款。

10月29日,该案开庭审理。法庭上,冯某某称,马某并没有给付这么多彩礼款,其通过媒人只收到8万元彩礼款。双方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虽未登记,但双方已共同生活,直到2019年正月十七分居至今。因已经举行婚礼,彩礼款已用于购买陪嫁物品,现陪嫁物品在马某处,不同意返还彩礼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马某与冯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期间“大相”(当地风俗习惯)时马某给予冯某某10100元彩礼款,订婚时经过媒人给付冯某某彩礼款80000元,双方于2018年1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二人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冯某某陪嫁财产一宗在马某处。

法院判决,冯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马某彩礼款45050元;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冯某某的陪嫁财产(一宗)。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彩礼返还”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与支持。处理相关案件时,法院通常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为依据,符合规定的予以支持,不符合的予以驳回。该案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法官说法

一、哪些情形法院支持返还彩礼?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彩礼的范围包括哪些?

彩礼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彩礼”一词极具有风俗内涵。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法院首先会考虑当事人所在地有无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以及给付的数额、形式等。其次,是否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也是法院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男女双方订立婚约期间所给付的财物,并非都属于彩礼的范围。基于风俗习惯,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财物才属于彩礼。一般情况下,给付彩礼以金钱的形式,有些地方基于风俗习惯也将实物纳入彩礼的范畴,比如汽车、家电、房产、首饰等。但是,男女双方为了增进感情赠与的物品、互相约请的花销、订婚或结婚宴请亲朋花销等不属于彩礼范围。

三、彩礼返还数额如何确定?

至于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法律没有统一的标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共同生活的,原则上全额返还。有共同生活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法院综合考量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方的经济条件、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抚养子女、当地经济水平、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10100元彩礼款的认定:马某通过证人证明“大相”时给付冯某某方彩礼款10100元,冯某某对该笔款项不予认可。法院认为,结合当地风俗习惯,马某的主张符合实际,因此对该笔彩礼款依法采信。

共同生活时间的认定:马某与冯某某实际共同生活的时间,双方均认可已实际举行婚礼,但就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分歧,马某应就双方实际共同生活的时间承担举证责任,但马某提交的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证明力一般,无明显优势,不予以采纳。

彩礼是否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马某为结婚给付大额彩礼款,确对家庭经济造成影响。但马某所提交的三份证人证言及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不能证明因为彩礼的给付而造成马某生活绝对困难,难以维持本地基本生活标准。该证据对彩礼款的数额认定及退还标准无关联性,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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