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闻网讯
小区内配套设备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物业费应给予不低于20%的减免;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可以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7月1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即日起正式执行,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根据要求,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减免比例不低于20%,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可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双方确认,其六个月后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最高按实际执行标准的60%交纳。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做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的,可按20%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和税费。
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员出入实行门禁智能化管理或电梯实行电梯卡管理的,应当为每户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三张门禁卡或电梯卡;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每辆车免费配置一张出入证;车辆实行车牌录入系统管理的,应当免费录入系统;因增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款之外的其他高端通行设备,可以收取适当的费用,但应当在业主、物业使用人可免费出入的前提下自愿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收取费用。(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 潘晓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