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惩罚“必定性”根治不文明顽疾

    当前,我市文明城市创建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并且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但是,仍有一些不文明顽疾难以根治。比如,乱闯信号灯问题,随地吐痰问题,公共场所吸烟问题,等等。可以说,创城重视程度之高、工作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可为何还出现这种现象?这,让我想起了著名的“朱元璋之问”。
    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是一个对腐败现象极其痛恨,并在打击腐败上绝不心慈手软的人,甚至祭出将贪官 “剥皮实草”公开示众的狠招来,但依然未能阻止贪腐之官员如过江之鲫。所以在其晚年,他曾发出这样一句感慨:“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 ”这就是著名的“朱元璋之问”。
    其实,我们只看到了朱元璋之严酷,没有看到他治吏有一个致命弱点:为了体现自己的仁慈,他在官吏犯罪之后,总是给予一两次甚至三四次的宽恕。正是因为朱元璋一而再、再而三的宽恕,致使官吏敢于以身试法、恣意妄为。
    套用 “朱元璋之问”,我们可以这样反思:我们努力让城市更文明,可为什么个别不文明行为屡禁不绝?
    对于 “朱元璋之问”,我们可以从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的一句名言里找到答案:“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道理很简单,犯了错一次次被宽恕、被放过,谁还会在乎犯错呢?
    因此,根治不文明行为,必须强调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必定性”。我们不妨试想一下,假如每一次的闯红灯,都受到了应有的惩治;每一次的随地吐痰,都予以适度的罚款;每一次的公共场合吸烟,都受到了制止……那么,不文明行为还会猖獗吗?我想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当然,由于人手缺乏、监督技术不到位等客观因素,任何地方也不可能对违规行为达到百分之百的惩处。但,这必须是工作努力的方向。因此,我们在今后创建文明城市的工作中,不一定要提高对不文明行为惩处的强度,但一定要加强惩处的必定性。让更多的违规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
    前不久,武汉汉阳城管出台针对“闯红灯”不文明行为的新措施,行人被发现过马路闯红灯之后,无须再强制性缴纳10元罚款,而要在原地替市容监督员“值班”,直到抓到下一个违规过马路的行人才可“下岗”。这一做法,虽有争议,但不失为增强违规“必定性”的有效举措。如果凡是违规必被惩罚,那么市民们就没有了侥幸心理,会加强自我约束,自觉遵守文明公约。果真如此,我们城市的文明程度一定会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杜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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