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换脸的“技术巧合”挡不住法律的铁面审视

□范玉春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AI换脸侵权案,某短剧制作方以“技术巧合”辩称AI生成形象“撞脸”知名演员,最终被认定构成肖像权侵权。这起案件再次表明,技术中立不等于责任豁免,“撞脸”绝不是侵权的挡箭牌,AI技术的应用必须框定在法律红线之内。

这起案件的戏剧性在于,被告搬出“大语言模型生成提示词、文生图模型产出人脸”等看似专业的流程,却无法现场复现;而原告依相同步骤操作,得到的却是完全不同的形象。这根本不是“技术巧合”,而是一起有预谋的肖像侵权。

当前短剧市场狂飙突进,AI换脸、深度合成技术被滥用的乱象频发,“换脸带货”“换脸演戏”屡见不鲜,技术红利被异化为侵权捷径。不少从业者妄图借“AI创作”外衣规避法律风险,而本案判决清晰释放司法信号:技术中立绝非侵权挡箭牌,只要制作者对侵权内容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技术本身无立场,但使用技术的人必须有底线。法律从不反对AI技术创新,也无意给其发展踩刹车,但技术红利绝不能建在侵犯他人权益的沙地上。AI终究只是工具,其生成内容能否受法律保护、是否构成侵权,核心在于人类是否投入真实的创造性劳动。扬州中院审理的AI玩偶著作权案中,设计者仅输入通用关键词反复生成,未形成独创性智力投入,最终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而北京互联网法院另一案例中,用户精细调整提示词与参数形成个性化表达,其成果便受法律保护,两案对比,清晰划定了AI创作的合规边界。

值得警惕的是,标注AI生成绝非免罚理由。随着AI技术门槛降低,网络谣言滋生出新变种,利用AI合成桥梁倒塌、房屋损毁等虚假视频,画面逼真、传播迅猛,极易引发公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重庆、四川等地的典型案例印证了这一点:有网民为博流量生成立交桥倒塌虚假视频,即便标注AI生成仍被行政拘留;还有网民合成军机飞越城镇等内容误导公众,因隐瞒AI生成事实被依法处罚。这表明,标注AI生成是合规基本要求,绝非造谣传谣的免责条款,只要故意编造传播不实内容、危害公共秩序,无论是否标注,都需承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守护AI合规发展,需多方主体共守法律底线。人工智能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其行为后果最终由使用者、平台与开发者共同承担,形成完整责任链条。普通用户需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遭遇侵权时及时维权,同时自觉抵制谣言、审慎转发;平台需摒弃“技术中立”的逃避心态,完善审核机制,对AI生成内容显著标识,及时拦截下架违法信息;开发者应优化算法风控,对涉及公共安全、他人权益的生成请求加强限制,防范工具被恶意滥用。(来源:德水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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