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闻网讯(记者董建新通讯员刘立民)近日,庆云县法院审理一起亲兄弟共有纠纷案,承办法官多次调解无果后,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向其兄弟支付拆迁补偿款5万元。
该案中,张某与原告是亲兄弟,涉案宅基地是原被告父母生前的老宅子。该宅基地2018年6月因棚户区改造依法拆迁,政府依法对原被告父母给予了征收涉案宅基地拆迁补偿金、地上房屋补偿金、签约奖金等。
拆迁后,原被告父母写下遗嘱,将房屋补偿金等财物分配给原告。老人去世后,张某拒不认定遗嘱,反而将部分拆迁款及房票补贴据为己有。原告无奈将其告上法院。经审查,法官依法判决张某败诉,限期归还部分财物。
判决作出后,被告认为判决书中事实认定部分有错误,多次到法院无理纠缠、吵闹承办法官,并当庭撕毁证据材料,要求按其意思改变判决,严重妨碍了正常民事诉讼和工作秩序。法官对其行为多次规劝,告知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若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应积极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多次告知无果后,庆云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张某作出罚款15000元、拘留10日的决定。
法官解释说,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法官都要根据证据作出判决。在民事案件庭审中,为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双方有无异议会有质证环节,证据是庭审的关键。擅自撕毁证据材料,严重妨碍正常的工作秩序,应受到一定的惩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肩负定分止争的神圣职责,法官依法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审判权。当事人如果对法院作出裁决不服,应合法合理表达诉求。任何藐视司法权威,严重妨碍诉讼秩序,损害司法尊严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