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 汪海涛
关于齐河的建县时间,历史文献记载大多语焉不详,民国版《齐河县志》记载是金天会年间(1123年—1137年),另有文献记载是金大定八年(1168年)。新中国成立后,两版《齐河县志》都采用了刘豫称帝的时间,即金天会八年(1130年)。而2011年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周振鹤主编、余蔚著的《中国行政区划通史》第四编第三章《金代京府州县沿革(下)》中,明确表述齐河县“金天会七年(1129年)置”,并于下注中确定齐河县“天会七年冬十月七日(即1129年11月20日)”置。上述各建县时间,究竟哪一种说法正确呢?
近日,笔者在翻阅清顺治版《济阳县志》时有了新的发现。清顺治版《济阳县志》收录了金代张穆仲《济阳县新城记》和何弼《济阳县创修县衙记》两篇文章。《济阳县新城记》中,对济阳建县过程进行了论述,并间接提及齐河县:“逮我节制相公(即刘豫,笔者注)来守是邦……乃天会七年夏五月,我公安抚京东、淮南等路,河北诸府,亦在节制。移镇东平,寅奉台奉,畀都钤公留知济南军府事……乃分章邱(即今章丘,笔者注)、临邑、禹城、长清之地,创建二新邑,以相纲维。”即分章丘、临邑之地创建济阳县,分禹城、长清之地创建齐河县。因此文落款时间为金天会八年二月初一日,则可初步断定齐河、济阳建县时间相同,均在金天会七年五月至天会八年一月之间。
金代何弼《济阳县创修县衙记》对济阳的具体建县时间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其言:“析临邑封圻之半,即其地为济阳县,而标竿之名移于职方氏,实天会七年冬十月七日也。”此文作于金天眷元年(1138年)。从此文知,齐河建县时间,应与济阳县一样,亦在“金天会七年冬十月七日”。因此推断,齐河建县时间应为“金天会七年冬十月七日(即112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