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文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管理

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 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3月24日联合发布《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明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能提供中药饮片、针刺、艾灸、刮痧砭术、拔罐、中医微创、推拿、敷熨熏浴、骨伤、肛肠等项目中的6类10项以上中医药技术方法。

这一文件是在对2003年印发的《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修订基础上形成,旨在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高质量发展。

根据文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室应当集中设置,提供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的中医药服务,形成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并相对独立的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

在药事服务方面,文件明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中成药品种原则上不少于80种,中药饮片(含中药颗粒剂)原则上不少于300种;可设置中药炮制室、煎药室,也可与上级中医医院或有合格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等依法依规进行合作,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提供中药饮片配送、代煎、代送等服务。

在预防保健方面,根据文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了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以外,还应针对重点人群和高血压、2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疾病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并运用中医药知识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孕产妇保健和体重管理等的咨询及指导。

在人员配备和人才培养方面,文件要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类别医师占本机构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创造条件;鼓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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