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简介
刘敏,德州市生态环境局高级工程师,在生态环境领域工作20年以上,先后从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法规信访、基层环保等工作,2022年,当选为德州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观点呈现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来啦!快进来看看吧
一、制定《通告》的意义
《关于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出台,是落实国家、省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要求的必要举措,《通告》的实施保持了政策的延续性,对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执法依据,有利于进一步加大对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为全市空气环境质量的提升提供保障。
《通告》共三部分,分别就禁燃区分类、禁燃区范围、禁燃区的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表述和详细介绍。主要内容与原文件《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德政字〔2020〕50号,登记号DZCR-2020-0010004)保持一致,主要修改并规范了相关表述。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要求:“各地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防止散煤复烧。”
《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3〕73号)要求:“依法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细化禁燃管理要求,打击违法销售散煤行为,巩固散煤治理成效,加大散煤复烧监管力度,防止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用户散煤复烧”。
三、高污染燃料的划分
2017年3月27日,原环保部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国家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Ⅲ类(严格)。
Ⅰ类燃料包括两种:第一种是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1中规定的限值)。第二种是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Ⅱ类燃料包括两种:第一种是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第二种是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Ⅲ类燃料包括三种:第一种是煤炭及其制品。第二种是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第三种是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表1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