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将原单位核心技术带至新公司并申请专利,这种“搬家式创新”是否合法?专利权究竟归谁?企业又该如何维权?
案例 技术员跳槽10个月,新公司申请相似核心工艺专利
近日,德州普利森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森公司)涉及一起核心技术被非法占用的知识产权纠纷。
该案中,某技术员2022年8月从普利森公司离职,随后入职甲机床制造公司。10个月后的2023年6月,甲机床制造公司提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该技术员赫然在发明人之列。普利森公司经查实,认为该技术方案与公司原有技术内容高度一致,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其所有。
说理 法院依法判决原单位为发明专利申请权利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申请系技术员与普利森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1年内提出。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与普利森公司原有技术内容高度一致,系由离职人员利用在职期间掌握的公司技术信息,携至新任职公司提出的专利申请。
法官表示,技术员在职期间担任主管设计,了解并掌握该工艺,且曾作为多项工艺专利第一发明人,其辩称仅负责产品设计、不接触核心技术,该主张与事实不符。综上,法院认定涉案专利为职务发明创造,判决普利森公司为发明专利申请权利人。
法官表示,如今技术创新成为企业争夺的高地,由挖角或跳槽带来的知识产权纠纷呈现高发趋势。为避免企业专利技术等外泄,离职员工与原企业可通过协议等方式进行约定,避免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记者董建新整理)
法条
《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