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减”“优惠”“礼包”,网上买机票、订酒店时,这些字眼是不是很诱人?但小心,优惠背后可能藏着你不知道的“猫腻”。
案例:订购页面暗藏玄机,看似捡便宜实则落入消费陷阱
不久前,王某准备外出游玩,于是选择在某线上生活服务类平台购买机票。在平台的航班订购页面显著位置写着“机票价格750元”,后面还写了一句“可享受优惠20元”。王某赶紧下单,并支付了730元票款。
支付后,王某为了确认航班信息,打开了航空公司的官方APP,却发现自己支付的机票票款其实是700元。另外30元去哪了?王某立刻找平台询问,却被告知,原来自己买的是“机票+外卖权益大礼包”组合,另外30元是“外卖权益大礼包”的钱。
在要求退款并予以补偿未果后,王某一气之下将平台告上法庭。
说理:捆绑销售未告知,平台被判退一赔三
法院认为,该平台运营方未在用户的购买界面设置醒目、清楚的提示语,主观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且平台在购买界面标注“可享受优惠20元”,也有“先提价后优惠”之嫌。
在认真审查案件后,法院认为被告平台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最终判决退还票款,并给予三倍惩罚性赔偿。
针对此类消费陷阱,法官提醒消费者,下单前应仔细检查,核对订单明细,确认是否有默认勾选的保险、酒店券、出行券等增值服务,取消不必要项目。假如遇到纠纷,应及时保存订单截图、与平台客服的沟通记录、航空公司等官方价目页。若协商无果,可拨打12315或行业监管部门电话投诉,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董建新整理)
法条
《民法典》第490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