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回家、假日旅游,租车自驾日益成为年轻人出行的新选择。但如果在租车出行中不慎发生事故,责任到底该如何承担呢?
法条
《民法典》第711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120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10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案例
租车自驾游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及租车公司均被告上法庭
春节假期,夏某向胡某所在的汽车租赁公司租借了一辆小型汽车用于出行,自驾前往景区。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夏某应妥善使用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在租借过程中,夏某驾驶车辆与张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双方机动车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夏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事发后,张某与夏某协商未果,遂将夏某、胡某及租赁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全部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车辆损失。
胡某亦起诉夏某,要求其赔偿租赁车辆修理期间的租金及各项损失。
庭审现场
租车公司无过错,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在出租车辆过程中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故对于张某起诉胡某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张某主张的损失费用,经法院认定,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夏某赔偿。
此外,夏某和胡某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对车辆修理期间的租金及各项损失有明确规定,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考虑汽车损坏的实际情况和维修等待时间,法院酌情确定车辆维修时间以30天为宜,判令夏某按照合同约定的日租金标准向胡某支付车辆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 (记者董建新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