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小区停车成了难题,买车容易、停车难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一边是闲置车库,一边是开不回家的车,这样的规定合法吗?
现实案例
车位空一半,开发商却规定只售不租
不久前,小美购买了某小区房屋,并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小区地下停车场建成并投入运营后,第三方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发出通告,称根据房屋开发公司要求,未购买地下车库的车辆不得驶入。为此,小美多次与物业方发生冲突,并最终将房屋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告上法院。
经查,该小区车位尚有一半未出售,因此小美要求被告开放出租,认为只售不租方式侵犯了业主权利。
被告房屋开发公司则认为,公司是小区产权车位的所有权人,有权以出售、出租等多种方式约定车位归属权。
庭审现场
开发商应当满足业主需要,不得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法官表示,小区车位主要分三种:一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或车库;二是非建筑区划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三是人防车库或人防车位。除第三种情况开发商不可出售,仅可出租,且租期最长不超过20年之外,其余两种情况,开发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不得以各种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因此,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对于建筑区划内登记在名下的车位虽享有所有权,但所有权的行使依法受限,不得限制小区内业主通过出租等方式使用车位的权利。 (记者董建新整理)
法条
《民法典》第274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275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276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