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接触式”伤害谁来担责?

“无接触式”伤害指并未直接接触,但由于宠物或行为人的危险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或非接触导致的交通事故等。这种“无接触式”伤害致人受伤的案件,责任如何认定?

现实案例现实案例 宠物犬突然蹿出,导致男子受惊摔伤

日前,陈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正常行驶,张某饲养的两只未拴绳大型犬突然从旁边蹿出,扑向陈某的摩托车,导致其受到惊吓后骑行不稳,摩托车侧翻将左腿压伤,经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陈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6万元。

法院认为,张某饲养的大型犬虽然未与陈某产生接触,但直接导致陈某受惊从而发生摩托车侧翻,故张某作为大型犬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各项损失11万余元。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庭审现场庭审现场 “无接触式”致人受伤,宠物主人或直接关系人要担责

法官表示,动物致人受伤的行为,不仅限于如撕咬、抓挠、扑倒等直接接触行为,还包括吠叫、追逐等令人恐惧或惊吓的行为。

日前,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明确宠物“无接触式”伤害,饲养人担责情形。除非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如故意挑逗等行为,才可能全部或部分免除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宠物饲养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提高管束意识,对动物进行合理控制和管理,切实对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起责任。 (记者 董建新 整理)

法条

《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1246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1247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51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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