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检察院综合履职,守护企业权益

平原检察院综合履职,守护企业权益

抽丝剥茧 办理制售伪劣产品案

平原县检察院检察官入企实地调查

德州新闻网讯(记者 董建新 胡兵 通讯员 高忠祥 寇明玉)近日,省检察院收到一封来自平原县的感谢信。省人大代表、山东福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主任赵伟在信中向包括平原县检察院在内的全省检察机关表达谢意,感谢检察官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方面作出的努力。

时间回溯到2023年3月底的一天。福洋生物内审法务部工作人员收到上海业务员发来的一条视频。视频中,印着“福洋生物”标识的包装袋正被打包装车,而在某短视频平台一个账号下,还有几十条有关拉货、装车、送货的视频,里面的货品很像福洋生物生产的葡萄糖酸钠。

“货物被偷了?还是说视频里的产品是假的?”带着疑问,工作人员马上询问江浙沪的业务员,大家普遍反映近期葡萄糖酸钠推广受阻,但好多客户却说一直在使用福洋的货。

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来到公安机关报案。接案后,平原县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锁定并一举捣毁了远在潍坊的一家仿冒作坊。2023年6月,平原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刘某、柴某等人。

这些货品均通过线上交易,如何确定价值并量刑,成为摆在平原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一检察部主任张振红面前的难题。张振红和同事们将公安部门梳理的21笔流水记录全部列出,调取聊天记录、收发货记录、发货视频等信息一一比对,最终确定16笔流水并确定金额。

经查,柴某与刘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在葡萄糖酸钠中掺入工业盐降低纯度的方式,生产两种假冒“福洋”牌葡萄糖酸钠。印有“福洋”牌注册商标标识的编织袋,则是刘某在生产假冒的过程中,从他人处制作购买的。

“本案中,柴某、刘某的行为同时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张振红解释。平原县检察院知识产权专办小组依法审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最终法院判决柴某、刘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7年,并处罚金80万元、75万元。

张振红表示,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多属于共同犯罪案件,各行为人之间分工明确,侦查难度大。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涉及面广、环环相扣的特点,平原县检察院深挖细挖犯罪线索,引导侦查机关准确认定犯罪主体,全链条打击上下游犯罪。同时,积极践行刑民一体化保护和综合履职理念,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挽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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