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8岁因故受伤,有误工费吗?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因为交通事故等受伤,可否获赔误工费呢?根据现行法律,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劳动主体资格,可以从事劳动,且其劳动权利受法律保护。

现实案例 一起简单交通事故,双方因误工费发生分歧

近日,乐陵市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该案中,王某骑行单车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受伤住院。经交警部门认定,轿车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后,王某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类费用,因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开庭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是否应赔偿误工费”产生争执。

被告认为,案发时王某年仅17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所以要求赔偿的项目中不应存在误工费。而原告认为自己确实在打工,年龄不是被告拒赔的理由。

解读

年满16周岁,能够正常提供劳动,即具有劳动主体资格

乐陵市法院一审认为,事故发生时,王某虽是未成年人,但其已年满16周岁,能够正常提供劳动、具备劳动能力,具有劳动主体资格。

在法庭上,法官引导王某提供了工作证明及工资发放证明。判决被告赔偿各类损失共计7.5万元。

法官解释,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建立劳动关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

(记者董建新整理)

法条

《民法典》第17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18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490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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