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城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妥善保护知识产权

德城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妥善保护知识产权

惩罚性赔偿让侵权者“不敢犯不再犯”

德州新闻网讯(记者董建新通讯员石倓李昊)“我方承诺不再生产涉案产品,对于法院判决,我们完全同意且服从。”近日,德城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案。在法院主持下,原告德州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并设定违约条款,承诺不再生产涉案产品,如有发现,需向原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00万元。

据了解,知识产权纠纷长期存在“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随着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也逐渐通过立法确定。2019年《商标法》对惩罚性赔偿条款作出修正,《民法典》更是在侵权责任编中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作出概括性规定,标志着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实现全面覆盖。

德城区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将惩罚性赔偿精神贯穿案件审理过程,重视类案关联查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析侵权的恶意程度及性质,对原告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进行判定。对于构成重复侵权、继续侵权等恶意侵权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精神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

在德城区法院近期审理的原告中国某协会与被告德州某商务会馆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中,法官经审理查明,原告曾于2020年以相同事由对被告提起诉讼,当时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需要立即停止侵权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然而,判决生效后,被告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原告遂在诉讼中要求惩罚性赔偿。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除赔偿基础损失外,还要支付部分惩罚性赔偿金。

为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减轻当事人诉累,今年德城区法院创新举措,在诉前调解阶段出具带有“诉前调书”字号的调解书,此调解书具备法律执行效力,既避免进入立案程序后造成的程序冗杂,又让当事人拿到实质性落实权利义务的诉讼文书。在“诉前调书”字号的调解书中,审判团队同样注明惩罚性赔偿金的有关条款,最大限度对被告提醒告知,既保护原告权益,又能有效预防“二次侵权”行为发生。

“下一步,我们将不断总结审判经验,进一步推动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切实预防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让侵权者‘不敢犯不再犯’,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尊法守法氛围。”德城区法院院长孙文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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