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造成损失,可依法免责

现实生活中,危险大多是在紧急情况下产生的。如果为了紧急避险,造成事故或损失,责任如何分配?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是否需要担责?《民法典》中对此有明确规定。

现实案例 强行超车造险情,避让方不慎撞上防护栏

近日,德城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单某驾驶一辆小型货车,试图强行超越于某驾驶的车辆,超车过程中,于某为紧急避让撞到路边防护栏,造成自身车辆和防护栏损坏。

事后,于某找到单某希望得到赔偿,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于某将其告上法庭。

法官经审理认为,单某超车过程中造成风险,于某出于安全考虑紧急避让,因而撞到防护栏,单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 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紧急避险,就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以较小损害保护较大权益。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记者董建新整理)

法条

《民法典》第182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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