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商业秘密是否仍被保护?《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现实案例 合同未签,加工方心生不满,泄露产品设计图纸造成损失
甲公司为一家加工企业,拟与乙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在洽谈合同过程中,乙公司将产品设计图交付甲公司并要求保密。后因甲公司加工样品未满足设计要求,双方最终未签订合同,甲公司因此心有不满,将前期获得的产品设计图泄露给乙公司的竞争对手,导致乙公司经营遭受巨大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虽未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但对其提供的设计图纸等保密资料仍应负保密义务,乙公司因泄密行为遭受的损失,由甲公司全部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全部损失。
解读 合同是否成立,都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
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法官表示,《民法典》将原有法律中规定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扩大为“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这也就说明,合同是否成立,不影响缔约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承担。
同时,泄密或不正当使用保密信息一方,根据合同订立的不同阶段或情况,将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赔偿责任,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记者董建新整理)
法条
《民法典》第500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情形,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501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