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闻网讯 2月15日,市民吴先生拨打12345市民热线称,他当日在网上团购了一张三八路某KTV的优惠券,团购网站上称在节假日可以正常使用。但是吴先生在KTV消费时,工作人员却让其再交50元现金才可以使用优惠券,这让吴先生感到不解。
据吴先生介绍,他购买的是68元的团购券,有效期至3月7日,周末、法定节假日通用。“我和朋友约好去唱歌,当时特意看了没有消费限制,觉得挺实惠。但是到了那里工作人员却告知,春节期间使用团购优惠券,必须再交50元现金。当时为了不扫兴,朋友支付了50元现金,但弄得我很没面子,心里很不舒服。”吴先生说。
记者在吴先生进行团购的网站上看到,这家KTV确实有68元价位的优惠券,宣传语中表示该优惠券仅售68元,可享受最高价值650元的欢唱时段3选1,该优惠标注免预约,有效时间至3月7日,周末、法定节假日通用。记者并没看到,节假日需现场再支付50元现金的字样。
该KTV工作人员表示,原本该优惠券不可以在春节假期使用,但为了方便消费者,使用团购该优惠券再交50元现金可以在假期使用。KTV规定的春节假期截止时间是正月初八,所以15日吴先生进店消费需要再交现金。“我们和团购网站沟通过,将优惠券在春节期间的使用说明进行变更,但是不知什么原因,该网站并没有变更。”KTV工作人员说。
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董烈富律师表示,消费者购买优惠券时,购买页面并没有标注在团购优惠券后还要现场交现金,属于商家表述不准确,不能在现场再收取现金。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进 行投诉,维护自身 权益。(晚报记者 张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