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检察机关监督促生态修复

德州新闻网讯(记者董建新通讯员高忠祥王世霞)“检察官,你们快看看,我栽这儿的小杨树长得多好啊。 ”7月3日,市检察院检察官唐涛和夏津县检察院检察官齐惠君来到张某污染环境案发地监督回访,附近村民宫利君指着几排茁壮成长的杨树苗欣喜地说。

然而就在1年前,这里还因非法直排工业废水,导致生态环境受损。

张某等人为非法获利,在夏津县白马湖镇某炼油厂院内合伙建设、经营镀锌作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没有防渗透措施的厂区渗坑内。经检测,其所排废水铅超标9倍、镉超标15倍、铬超标12.7倍、锌超标784倍、氨氮超标44.3倍。 2019年9月1日,夏津县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

承办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张某等人生产所用的电镀液、盐酸、火碱液均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由于排放时间长,生产废水对渗坑土壤及附近环境造成了污染。案发后,镀锌作坊现场留存的火碱液、盐酸、电镀液等废液以及被污染的渗坑土壤均未得到有效处置,污染环境的危险持续存在,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夏津县检察院立即启动公益诉讼监督程序,按照办案管辖权限,由市检察院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市县两级检察官对被侵害的环境现场开展调查取证,联系环保检测机构、污染物处置公司,对受污染的渗坑进行取样检测、取土收集,并对取出的受污染土壤进行封存。后经污染物处置公司鉴定,涉案污染物处置和环境生态修复费用为13.5万元。

随后,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对现场留存的电镀液、盐酸、强碱液及污染的渗坑土壤限期处置,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被告人当庭缴纳全部处置费用。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及时跟进,多次组织处置公司和被告进行协调,制定详细的污染物转运处置方案。

近日,在检察院、法院、环保部门的现场监督下,德州市正朔环保有限公司依法对该案现场留存的电镀液、盐酸、强碱液及污染的渗坑土壤进行了转运处置,受污染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市检察机关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坚决把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底、做到位,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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