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人社局 邢雪娇)
杨某临近退休,但是空缺多年的养老保险还没有着落。于是,杨某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宁津县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公司自2003年1月至2017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
杨某便成为该公司的职工是从1995年开始,但到2003年1月杨某就不在公司上班了,公司也就未向杨某支付劳动报酬及缴纳社会保险,未书面通知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及办理档案关系转移,这在法律上属于“长期两不找”现象。
根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所以本案中杨某与公司自2003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双方劳动关系中止,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但是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最终通过我院办案人员的耐心解释,杨某理解并认可了裁决结果,决定自己补缴未缴纳年份的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