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份派任状看民国矿业管理的法制化

    杜佳 崔珠坤
    矿产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之一,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伴随着人类活动的始终。作为自然存在物,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到底怎样进行,如何分配其中的利益,也同样伴随着人类开发利用资源活动的始终。
    德州市档案馆馆藏民国时期湘江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派任状,是民国时期矿业管理的见证,也为研究这一时代的矿业管理制度提供了一手资料。
晚清时期的初步探索
    甲午中日战争的失利,给清朝统治者以沉重打击,清廷许多官员相继奏请改变过去重农抑商和限制私营资本的经济政策,大力发展工商实业以达到救亡图存的目的。但是,由于自鸦片战争始,西方列强已掠夺中国大量的矿产资源,占领了国内市场,民营企业不论在规模、技术、资金方面,都无法与之相比。
    为了扭转这一不利局面,激发国人兴办实业的热情,晚清政府参照西方各国矿业管理制定了《矿务铁路公共章程二十二条》《矿务章程十九条》《大清矿务章程》《酌拟续订矿章》等法规来规范矿业实业。由于晚清政府统治力的趋弱,这些法规都未能付诸实施。但是这些法规条文形成了早期中国矿业法规的基本体系和轮廓,为民国政府矿业立法奠定了基础。
民国矿业管理的法制化
    1911年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在中央设立了实业部,职掌农、工、商、矿等事项,成为管理全国矿业的机构。1914年《矿业条例》颁布。这是民国时期第一部矿业法律制度。此条例除吸收西方法律外,延用了《大清矿务章程》中的部分内容。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于1930年在《矿业条例》的基础上颁布了《中华民国矿业法》。它删除了条例中不合理的内容,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完善、系统的矿业法。其后历经五次修订,到1942年已相对完善。
    《矿业法》确立了矿产资源“均属国有”这一根本原则;进一步规范了矿业市场和保护稀缺的矿产资源;对违规经营者实行召回管理制;对采矿权的设置原则和煤炭资源开采边界作出明确界定;民国政府将外资视作弥补矿业发展资金不足的重要手段,对利用外资给予了高度重视,允许外国资本助力矿业发展。
    自此,我国矿业得到了飞速发展,矿业公司管理制度相应的得以完善。
    从德州市档案馆馆藏的民国三十七年湘江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派任状内容可以看出,民国时期我国矿业管理制度较为正规,也印证了这一时期矿业制度的发展。
矿业发展离不开政府扶持
    中国矿业管理的法制化,是近代中国法治的一个缩影,其发展历程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是,法制化管理是矿业行业发展的基础。从晚清的初步探索到民国法制的完善,中国民营矿业也经历了从弱到强的过程,这些法律法规是推动其发展的基础。
    二是,政府扶持是矿业行业健康发展的保障。随着新中国的建立,中国的矿业发展迎来了自己的春天。它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国家的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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