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者爽约简历被“示众”:职场规则不应有“泄愤”

张广

近日,杭州郭女士去某公司面试被录用后,最终没有去入职,随后其部分简历被人事经理发到朋友圈“示众”,并称“这种人,各位同行你们还敢再用吗?”此事引发网友广泛热议。

有网友认为,人事经理私自泄露个人信息,是涉嫌违法的行为。也有网友认为郭女士没有遵守约定,存在道德违规行为。其实,关于职场供需双方的这类“小纠纷”并不鲜见,也不难处理,人事经理将问题公开化、复杂化,不仅不是明智之举,而且存在违法的风险。

尽管郭女士浪费了人事经理的时间和精力,这种爽约的做法也的确不礼貌甚至很气人,但毕竟双方没有签约,应聘者有选择的权利和自由。换言之,应聘者“货比三家”,也属于正常现象。

令人遗憾的是,公司人事经理一时冲动,把应聘者的部分简历发到了朋友圈,还说了不恰当的言论,确有“泄愤”甚至“报复”之嫌。“泄愤”不只是职业素养问题,还可能构成违法。事后,该人事经理及时删除了上述信息,并赔礼道歉,这是对自身过错的一种补救。现实中,因“泄愤”行为而付出法律代价的现象比比皆是,甚至有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其中有一条就是“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像郭女士这种爽约情况,完全可以按照相关制度或规则去处理,没有任何理由将自己的“情绪”转变为言语上的“攻击模式”。否则,稍有不慎,就可能给别人和自己都造成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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