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事业单位党支部应以单独组建为主

按照政府机构改革和政事分开的要求,各级政府组成部门除部门机关之外,很多还设立所属事业单位。这些事业单位均是独立法人单位,其中,不少事业单位规模较小,人数较少,有的事业单位还和主管部门在一个办公楼办公。这些小型事业单位党员人数较少,同时几个事业单位又在一个办公地点办公,在设置党支部时是每个事业单位单独组建还是几个事业单位联合组建?对此谈谈个人的学习体会。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它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二章第五条规定:“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综合以上规定,我理解有以下两个要点:第一,党支部设置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即能够单独组建的均要求单独组建,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都应当单独成立党支部。第二,只有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独立单位才可以成立联合党支部。以上规定都是比较明确的原则性、法律性规定。由此可见,两个及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如果每个单位的党员数均超过3人的话是不能组成联合党支部的。

党支部设置为什么坚持“单独组建为主”?小型事业单位为什么也坚持“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这也需要我们到《党章》等有关规定中找理由。《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支部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事业单位的党支部,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12号)规定:事业单位的党支部“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会同行政领导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结合以上规定去理解党支部以单独组建为主的原则就不难理解了,这是因为如果两个及以上的事业单位成立联合党支部,由于不是一个独立单位,不是一个行政负责人,承担的不是一个工作任务,不利于党支部在行政单位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不利于党支部完成党章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工作职责,即不利于落实“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不利于实现党建与业务统筹协调发展与融合互促共进,相反却很容易造成党建和业务“两张皮”及重业务、轻党建问题的发生,最终也就不利于党支部班子建设和党建责任制的落实。总之,以独立事业单位为基础单独组建党支部最符合“便于党员活动、便于日常管理、便于发挥作用”的原则。德州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为德州市房产管理中心下属事业单位,编制人员30人,共有党员20名,为小型事业单位。由于单独组建党支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做到了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实现了党建与业务统筹协调推进与融合互促共进。该党支部连年被德州市房产管理中心或德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评为优秀党支部,2019年还被德州市市直机关工委评为过硬党支部。

(德州市房产管理中心第二党支部书记  王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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