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出“硬招”

德州新闻网讯

近日,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德州市财政局等多部门下发《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在建筑市场发包与承包制度、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总包代发工资制度、实名制管理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应急周转金制度、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等21个方面做出规定,从源头上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通知》明确,对于建筑工程领域发生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出借资质行为,住建部门对案件调查认定后,由住建部门移交城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上报省住建主管部门备案。

农民工工资必须通过工资专户发放至农民工工资卡。总承包企业不得迟于农民工提供劳动的次月25日结清当月工资。对用工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临时用工,其工资由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核定后,经农民工本人同意,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可以现金形式支付工资。

此外,由市、县(市、区)两级按照属地原则分别筹集本级欠薪应急周转金,其中市级500万元,县级可根据各自实际,确定应急周转金的储备额度,并足额列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已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部门,发生拖欠工资情况时,应先动用本部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所欠工资。

对于各项制度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本领域市场信用评价工作中扣除责任单位相应分值,并书面责令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人社部门约谈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仍未整改到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移交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惩处。对于存在拖欠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由市、县(市、区)人社部门按照管辖权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 汤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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