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城区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德州新闻网讯(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俞荣通讯员李昊)

6月21日上午,德城区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对王某军等人恶势力寻衅滋事案和关某民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其他集团成员已判刑)进行集中公开宣判。

被告人王某军、王某民作为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某村原村两委成员,在该村拆迁、回迁安置过程中,与董某多次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受王某军指使,对他人进行恐吓,严重影响他人生活,情节恶劣。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军、王某民、董某、李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刑罚,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军、王某民、董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军、王某民、董某赔偿了被害人所受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对王某军、王某民、董某酌情从轻处罚。

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根据被告人王某军、王某民、董某、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四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二年八个月、二年六个月和二年。

关某民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其他集团成员已判刑)中,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关某民、李某林与王某宇等人,多次对他人进行恐吓,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关某民、李某林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王某宇、关某民、李某林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王某宇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关某民、李某林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关某民、李某林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王某宇赔偿了被害人张某国所受损失,被害人张某国对王某宇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依法可以对关某民、李某林酌情从轻处罚。

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根据被告人关某民、李某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二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转载自2019-06-24  德州新闻网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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