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诉一体”做优刑事检察

“捕诉一体化办案机制”是指对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由同一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宁津县检察院2018年9月在全市率先开展捕诉一体化办案以来,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500余件,审查逮捕办案周期平均缩短2天,审查起诉办案周期平均缩短13天,案件退查率降低了4%,诉前羁押期限明显缩短。一体化办案机制旺盛的生命力,激活了基层刑事检察一池春水。

改变传统办案思维,促进案件质量提升。受制于职能限定、办案纪律、人员素质等多重因素,捕诉分离体制下,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立案标准、法律适用以及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方面,很难充分考虑庭审需求。特别遇到疑难复杂案件,难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无法有效提高诉讼质效。“捕诉一体化办案机制”下,检察官从批捕开始关注侦查,行使批捕权的同时,也对侦查方向、措施,甚至具体证据取证予以引导,有效提高办案质量,降低退补和不起诉率。

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权利。“捕诉一体化办案机制”中,检察官在审查起诉前已熟悉案件证据体系,再次办理中注重审查新增证据,一定程度上避免因重复阅卷、熟悉案情、复核材料而多花费时间精力。同时避免退回补充侦查、延期等情况发生,优化“案件比”,进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因为案情熟悉,办案速度必然加快,减少了犯罪嫌疑人不必要的羁押时间,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诉讼权利;而被害方则会向同一办案人或办案组重复性反映诉求,利益会被考虑得更加全面充分。

注重全程监督,突出重点环节。“捕诉一体化办案机制”有助于强化对刑事案件的全程监督,形成诉讼职责和监督职责的一体化。为此,要强化全程监督意识,把做好监督作为分内职责,在强化全案责任意识中增强发现问题自觉性,在加强全面审查中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要注重通过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强化自身在证据审查、规范司法、维护法律统一实施方面的权威性,注重通过把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意见等监督措施做成刚性,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真正把“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落到实处。同时还要注意调整工作方法和重点环节。在审查逮捕环节,要把审查重点放在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审查和判断上。在平衡侦查需求和人权保障过程中,采取审慎态度统筹法定标准与比例方法,综合作出捕或不捕的司法判断。在审判环节,要加强证据合法性证明能力,按照精细化要求应对不认罪、翻供和个别证据存在矛盾等情况。

落实办案责任制,提升业务素能。捕诉分离导致刑事案件在检察环节被切割为两个片段,分割了刑事检察权完整性,导致刑事检察官专业知识养成和发展不全面、不均衡。“捕诉一体化办案机制”对检察官提出全面系统的办案要求,既要熟悉侦查活动,又要做好证据全面审查。司法责任制改革确立了错案终身追责制,“捕诉一体化办案机制”有助于办案人将责任一扛到底,更好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倒逼案件质量,形成良性循环,为提升案件质量树立坚固防线。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任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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