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闻网讯(刘刚)3月30日,乐陵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法官工作室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件。在事故中受伤的农村户籍原告周某某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获得残疾赔偿金84658元。这是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实施后,乐陵市法院首例按城乡统一标准判决的纠纷案件。
本案中,被告刘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周某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经鉴定周某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经事故认定,被告及原告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农村户籍当事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不再以城乡划界,也不再以地区划界。本案中周某某是农村户籍,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后,周某某获得赔偿金数额较过去增加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