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人员你关心的问题都在这里

仲裁员解读疫情防控期间热点法律问题

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孙良玉整理

自年初至今,一场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各行各业都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一时间,延长春节假期、推迟复工时间、管控交通出行和人口流动等疫情防控措施,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建设工程项目。

那么,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会受哪些影响?相关人员又应如何应对?本期,德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创始合伙人周立国应邀进行详细解答。

仲裁员简介:

周立国,德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创始合伙人,德州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库入库专家。

社会兼职:山东省律师协会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德州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委员会秘书长、德州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面试考核委员会委员、德州市律师协会律师奖惩委员会委员。

周立国律师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德州市优秀律师”。2018年7月,被中共全国律师行业协会党委评为“全国优秀党员律师”。2019年12月,被司法部评为“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

1、新冠肺炎疫情对开工时间有何影响?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因无法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从具备开工条件的时间开始起算开工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具备开工条件是确定开工日期的关键所在。

2、因疫情造成工程施工工期延误,施工方是否承担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就建设工程领域而言,新冠肺炎疫情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在工程总承包方、分包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确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施工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已引起或将引起工期顺延的,应当顺延工期,同时应当免除疫情影响期限内的工期延误责任,若施工方在疫情发生之前或已具备施工条件未按时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则需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3、疫情期间出现的相应损失,合同双方应如何分担?

答: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相应损失,该部分损失如何分担在法律上无强制性规定,若合同双方在已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此部分内容有特别约定则按照合同约定分担。若无特别约定,双方同意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的,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中对此项内容已做约定,则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

4、签订合同双方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

答:需看疫情是否已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受疫情影响但符合继续履行条件的建设施工合同,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合同双方应就履行期限、违约金等条款重新协商,积极继续履行合同,若一方可以履行但拒绝履行,另一方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5、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可抗力不赔偿工期和损失”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条款的约定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同时《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可抗力不赔偿工期和损失”的约定违背上述条款,不能按照该约定实际履行。

6、新冠肺炎疫情对工期有何影响?(2017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适用)

答:《建设工程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若双方是按照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则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约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

7、工程质量问题已经存在,因疫情导致不能及时修复产生额外费用由谁承担?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在疫情发生之前存在质量问题即施工方已经存在过错,因疫情影响又产生额外的费用是在已经产生问题存在过错方的基础上发生,则施工方不能以疫情系不可抗力事件而免除责任。

8、因疫情造成损失,受损方索赔需收集哪些证据?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收集政府的命令作为不可抗力的证据。(2)若因疫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并收集已经通知对方的相关证据。(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已经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减少损失,并避免损失扩大,则收集为避免损失已积极采取措施的相关证据。(4)根据双方交易及沟通习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发出索赔通知书,告知对方索赔的事实及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收集索赔方面的证据,若对方在收到索赔材料后与索赔方进行洽谈,注意留存双方协商洽谈的有关证据。(5)对已完成的工程量双方已经核算的,留存核算的相关证据,若未进行核算,督促对方进行核算并留存相关证据。

9、是否因疫情事件无需向法院申请对财产续保?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因财产保全到期后将自动解封,建议施工企业对需要续保的案件及时与法院沟通是否能以电子版形式先行提交申请后期再提交书面材料,同时确定提交书面材料时间。

10、疫情事件对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间是否中止或中断?

答:《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上述条款确认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六个月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期间不中止、不中断。

(以上观点仅代表仲裁员个人意见。)

德州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德州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德州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德州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德州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鉴于本网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它原因未能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与本网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网将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