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3月20日起施行

德州新闻网讯(记者邓静通讯员孙凯)记者从市司法局关于政府立法工作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德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将于3月20日起施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是我市出台的第四部政府规章。《规定》共33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立法原则,政府立法管理体制和政府立法程序等内容。《规定》适用于三方面:一是市政府确定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二是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三是制定政府规章。

《规定》明确市政府统一领导政府立法工作,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承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政府立法的相关工作。政府立法程序方面,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都需要经过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四个程序。

《规定》不仅是政府立法工作的操作规程,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制度,对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加快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和法治政府建设,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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