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按原到户电价的95%结算

本报讯(记者石秀秀通讯员马淑娟)2月26日,记者从市发展改革委获悉,2月1日至6月30日,我市将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据了解,自今年2月1日至6月30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对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同时,《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电价政策的通知》相关电价政策执行时间延续至6月30日。

转供电单位应同步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2月1日至6月30日,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的95%(即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其中2月1日至29日高于该标准收取的,应于3月31日前向用户退还差价或抵扣后续电费。转供电单位违反上述价格政策的,终端用户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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