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武汉回德人员、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齐河临邑陵城发布涉疫情违法警情通报

疫情发生以来

德州市公安机关重拳出击

主动作为、快侦快破

依法严惩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严厉打击、及时查处涉疫情违法犯罪案件

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创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

1、齐河警方查处一起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案

齐河县公安局

警情通报

2020年2月5日,我县公安机关查处一起在紧急状态下拒不执行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案件,违法行为人吕某及相关4人被依法处理。

1月31日下午,我县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接到报告:城区某家属院的吕某返回后,出现持续发热症状。接报后,齐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将其带至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隔离和治疗。对其居住的小区及周边场所、环境按照有疑似病例的要求实行封闭管理,安排专班对小区居民进行信息沟通、给予心理辅导、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保障。

经调查:吕某,男,25岁,武汉某高校研究生。1月15日8时许,他从武汉转车返回齐河后,既没按照防疫工作相关规定主动向社区报告,也没到公安机关备案。社区工作人员上门走访时,其家人拒不配合,并隐瞒吕某返回的事实。吕某返齐后,未严格执行居家隔离14天的要求,还多次出入公共场所,外出走亲访友。直至1月31日下午,吕某在感觉身体不适反复高烧的情况下才向县疾控防疫中心报告。经工作,民警获取了吕某在齐河期间曾出入的公共场所和密切接触人员的信息。相关部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其出入的公共场所进行封闭,及时将密切接触人员进行隔离观察,安排专人每天落实随访措施。后经市、县防疫部门多次检测,排除吕某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

疫情当前,吕某及相关人员不主动报告、不配合社区工作的行为,导致了大量医疗、公共资源的浪费,造成了群众恐慌,严重影响了全县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2月5日,齐河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吕某及其家人行政处罚。

齐河县公安局

2020年2月6日

2、临邑警方破获一起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

临邑县公安局警情通报 2020年2月1日,临邑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临邑县城区内一家百货店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接报后,该局民警迅速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当场发现未销售的假冒伪劣口罩10余个。民警顺藤摸瓜,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焦某、杜某,并查扣尚未销售的假冒伪劣口罩8000余个。经查,犯罪嫌疑人焦某、杜某通过网络购进大量飘安、3M等品牌的假冒伪劣口罩进行销售,从中牟利。目前,犯罪嫌疑人焦某、杜某已被临邑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临邑县公安局

2020年2月5日

3、陵城警方查处一起拒不执行紧急命令、聚众赌博案

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警情通报

2月5日14时许,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于集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德州市陵城区于集乡小苏家村有人聚众赌博。民警一举将正在进行聚众赌博的人员抓获。

接到举报后,于集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将正围在一起进行赌博的苏某宝、苏某明、苏洪某、苏某文四人抓获。现场查获赌具麻将牌136张,赌资1088元。民警进入现场时,发现四人都没有戴口罩,甚至根本不在乎疫情防控措施。

面对民警的询问,四人对自己的赌博行为供认不讳,四人也都知道现在处于疫情防控期间。“尽管村里的广播喇叭和政府的通告天天都在宣传,村口也设置了卡口,派出所民警和卫生院的医生也昼夜不停的宣传疫情防控事宜,但四人依然我行我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七十条之规定,苏某宝等四人在明知疫情防控期间不能聚集的情况下,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仍然聚众赌博,公安机关依法对苏某宝四人行政拘留拘留十五日,并对赌资、赌具以及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

2020年2月6日

2月5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德州市公安局、德州市市司法局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对15种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防控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违法

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要求,对下列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以及该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的,特别是针对医护人员、疫情防控等工作人员实施人身伤害的;

四、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五、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按要求佩戴口罩,不听从劝阻或者故意制造事端的;

六、不服从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或者所属单位指挥安排,不如实告知重点疫情地区行程及疫情人员接触史,严重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

七、重点疫情地区来德人员不遵守居家隔离有关规定,参与、组织聚集聚会的;

八、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推销商品和服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九、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和假药、劣药及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十、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后果严重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十三、假借研制、生产、销售疫情防控产品,诈骗公私财物,或者贪污、占用募捐募集款物的;

十四、不顾疫情防控大局,以个人或群体利益为由,搞聚众上访,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五、其他妨碍、扰乱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相关人员,将视情节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警告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从重从快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德州市人民检察院

德州市公安局

德州市司法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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