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规范学前教育收费

日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以规范我省学前教育收费管理,维护学前教育机构和学前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办法》首先明确了幼儿园收费项目和定价权限,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幼儿园保育教育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幼儿园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分级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同时,《办法》明确了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和程序。对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保教费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5年核定一次保教费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或调整。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其收费标准可以适当上浮。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或调整。

《办法》强调加强成本调查监审,为科学定价提供依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保教费定价成本的调查或监审。公办幼儿园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调查或监审,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定调价成本调查或监审。对公办幼儿园的成本调查或监审报告应抄送同级财政、教育等部门。

《办法》规定了收费行为规范,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施收费,应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保教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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