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根据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1月6日原则通过的《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山东省将实行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行政首长负责制,由省应急管理部门协调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

山东省频受陆地和海洋等多种自然灾害袭击,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通过采取风险防治措施,将工作重点转向灾前预防,能够有效降低自然灾害的不利影响。《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专家咨询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加强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报预警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制订防治方案,明确防治目标,落实防治责任。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防御工程建设,提高自然灾害防御能力。山东省确定实施自然灾害防御九大工程,包括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工程,森林防火能力提升工程,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工程,应急救援中心建设工程,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工程,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现代化工程等。(孙源泽 袁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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