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虚假陈述,被罚3000元
近日,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由于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多次向法庭进行虚假陈述,并伪造、变造证据,最终被判罚款,为不诚实守信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案情
原告庭审中言辞前后矛盾,影响法院审理案件
该案中,白某将姜某告上法庭,要求姜某偿还借款及利息8万元。法庭上,姜某表示已将债务还清。白某出示了一张借据复印件,称借据原件已丢失,但姜某对借据的真实性不认可。
第二次开庭之前,白某找到法官,称借据原件在姜某处。第二次庭审中,白某又向法院提交一份部分损坏的借据,还款日期部分被撕毁,并表示不记得第一次提交的借据是原件还是复印件。白某前后矛盾的陈述,给法院审理案件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现场
涉嫌伪造、变造证据,原告违反法律被处罚
法官表示,第一次庭审时白某称原件丢失,否认事实存在。之后谈话中白某说借据原件在被告处,第二次开庭又出示一张还款日期被撕掉的借据。白某的陈述明显属于虚假陈述,且白某将借据原件还款日期部分撕毁,这已经属于伪造、变造证据的行为。
法院认为,白某与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两次开庭审理中对借据原件的陈述前后矛盾,存在虚假陈述以及伪造、变造证据的情形。依法对白某处以罚款3000元。
目前,白某已将罚款缴纳,并向法庭递交悔过书。由于证据不足,白某也申请了撤诉。 (记者董建新整理)
法官解析
法官表示,按照相关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也是证据的一种形式。《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民事诉讼庭审中,当事人虚假陈述、伪造变造证据,大多是为了掩盖案件真相,达到逃避法律责任或者谋取不当利益的目的。但是,案件的真相需要依靠客观真实的证据来还原,法庭上的虚假陈述,终究是漏洞百出。
所以,进入法庭的当事人,在诉讼中要如实陈述案件的事实经过,提交客观真实的证据。若在法庭上“扯谎”,轻则训诫、罚款、写悔过书,重则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