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人考驾照 三人被判刑

驾考屡考不过,她们动起歪脑筋

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 孙良玉通讯员张峰

想考驾照,又没信心通过考试,她们动起了歪脑筋。由一个人“牵线”,另一人“代考”当“枪手”,结果三人被警方抓获。近日,陵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驾考替考案”,仨被告全部获刑。

科目一多次没过请求替考

栗小凤和贺欢是同一个驾校的学员,两人年纪相仿,经常在一起聊天。“贺欢,能不能帮个忙?我的科目一考试一直没有通过,实在是学不懂,要不你替我去考吧?”在一次聊天中,栗小凤恳求贺欢在驾考时帮忙。“能不能替考?会不会被发现?”贺欢听了,有些忐忑。

“这就是普通的考试而已,不会有风险,放心吧。”后经该驾校经营者高明明的再次劝说,同时承诺如果贺欢帮助栗小凤通过考试,将给其1000元的好处费。经不住栗小凤的软磨硬泡和诱惑,贺欢答应了。

再后来,栗小凤将自己的准考证和身份证交给高明明,由其开车带贺欢去德州市公安局车管所考试现场,帮助栗小凤通过了科目一考试。

科目二替考被发现监考老师报警

再次替考却没那么顺利。2018年2月5日,贺欢在车管所考试中心代替栗小凤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考试时,在候考大厅被监考人员发现后报警。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栗小凤在被告人高明明经营的驾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资格考试,后被告人贺欢在高明明的帮助下应栗小凤的请求,在德州市车管所考试中心代替栗小凤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理论考试,并通过了该考试,在代替栗小凤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发现后报警。

侥幸心理要不得三人都获刑

近日,陵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明明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栗小凤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贺欢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两被告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

鉴于被告人高明明、栗小凤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减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贺欢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三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均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关评估,对三个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适用缓刑。

被告人高明明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贺欢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被告人栗小凤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文中高明明、栗小凤、贺欢均系化名)

■延伸

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替考行为应受到刑罚处罚。有关考试作弊的新设罪名共有两个,分别是组织考试作弊罪和代替考试罪。其中,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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