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炒股亏损 共同经营责任均摊

生活中,委托炒股现象很多,但委托炒股究竟是委托合同还是合伙合同?亏损后责任如何认定?日前,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委托炒股纠纷。

案情

委托老股民帮忙炒股,赔了8万余元,责任怎么分

刘莉(化名)与张涛(化名)是老朋友,张涛炒股多年,具有实际操作经验。

2018年3月,刘莉与张涛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刘莉出资25万元由张涛实盘操作,盈利部分双方五五分成,亏损部分由张涛承担,操作期限至2018年12月30日。

签订协议后双方开始合作。 2018年4月,刘莉发现亏损较大,于是修改了密码。2018年12月29日,刘莉找到张涛要求赔偿损失,张涛让刘莉再等3个月,口头约定继续合作。到2019年3月30日,刘莉股票和现金合计剩余16.5万余元。刘莉要求张涛赔偿损失,张涛拒绝,刘莉遂起诉至法院。

案件现场

双方均有实际操盘行为,责任理应均摊

该案中,合作协议约定“由张涛进行实盘操作”,但根据调查,刘莉和张涛在合作期间均具有操盘的事实,由于担心亏损扩大,刘莉还曾修改密码以限制张涛操盘,由此说明两人均参与了股票经营。在这种情形下,刘莉要求亏损责任由张涛一人承担有悖公平原则,应参照双方利润分配比例确定损失分担比例较为公平合理。

两人合作期间,刘莉账面亏损金额为8.6万余元,按利润约定比例平均分担,张涛分担金额为4.3万余元。法院依法判决张涛赔偿刘莉经济损失4.3万余元,驳回刘莉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董建新整理)

法官解析

办案法官介绍,本案涉及合同性质和责任划分。合同性质应当根据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特点来判断。根据双方的合作协议内容分析,刘莉拥有股票市值与资金,张涛具有炒股技术和经验,双方协商的主要目的为整合彼此资源,权利义务的约定符合合伙关系特征。从实际履行行为特征分析,双方在签订协议后,刘莉曾修改密码限制张涛操作账户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双方实际是共同控制股票账户,符合共同经营的特点。

近年来,个人之间委托炒股案件频发,与本案不同,大多数委托炒股是委托人将账户完全交给受托人操作,自己不参与操盘,这样的委托炒股符合委托合同特征,应定性为个人委托合同纠纷。个人委托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受托人未完成受托事项,委托人存在过错的,应减轻受托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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